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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1]第164号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2021]第164号
被处罚人:罗丁石等九户  性别:男 年龄:43岁  籍贯: 湖南 洞口  
住(地)址:    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155号                                          
经查实,你(单位)在 洞口大道B地块(嘉庆路与金坪路交汇处) 地段,进行的 建房,因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洞规文昌2020--75)的规定进行建设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属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2、该违法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洞规文昌2020--75)号,规划审批:砖混结构,3层,底层建筑面积320㎡,总建筑面积1143.05㎡;该建筑为:砖混结构,6层,底层建筑面积320㎡,总建筑面积为2105.55㎡,超规划审批面积962.5㎡(面积数据根据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工程规划许可情况抄告单);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对李明明、肖海、罗丁石等九户在洞口大道B地块(嘉庆路与金坪路交汇处)的房屋进行处罚超面积建设712㎡,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0]第209号,当事人已履行,还剩250.5㎡没有处罚到位。
3、该违法建设工程现状主体完工。
依据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于2021年12月06日,依法送达了《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洞城综罚告(听)字[2021]第(164)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巡视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图片资料、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四条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按违法建筑物的工程造价价款的20%的标准没收违法收入(250.5㎡×1250元/㎡×20%=62625元)人民币(大写)陆万贰仟陆佰贰拾伍圆整。
3、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50.5㎡×1250元/㎡×5%=15656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陆佰伍拾陆圆整罚款。
请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走进洞口下载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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