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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市监处字〔2022(A)51


当事人:邵阳市洞口县湘怡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5MA4QAB248T

法定代表人:周乐怡

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洞口经济开发区花古工业小区

经营范围:蔬菜、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202253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邵阳市洞口县湘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2022年5月28日生产的老坛卜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6月30日出具编号为NO:A2022-01-J772387的检验报告,其检测结论不合格74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2022528了老坛卜辣椒500包,每包重500克,每包售价5元。2022年6月30日我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邵阳市洞口县湘怡食品有限公司5月28日生产的老坛卜辣椒检验报告单NO:A2022-01-J772387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结论为不合格至立案调查时止,该批老坛卜辣椒都未销售。

本局依法收集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证据一、20227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陪同下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老坛卜辣椒的事实;

证据二、20227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乐怡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老坛卜辣椒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20227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对其不合格产品老坛卜辣椒进行就地封存时拍摄的照片4张以及塑料包装袋一张,证明当事人生产老坛卜辣椒的事实

证据四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No:A2022-01-J772387检测报告一份,拟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老坛卜辣椒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投料记录复印件一份及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2022515从南乐县农夫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购鲜辣椒250千克数量的情况。

证据八、邵阳市洞口县湘怡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南聚广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份及其巧手聚广源商标授权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邵阳市洞口县湘怡食品有限公司是按湖南聚广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生产的。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签字、盖章、捺印确认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局于20228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洞市监听字[2022](A)51号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异议。

邵阳市洞口县湘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老坛卜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老坛卜辣椒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无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许可证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第(二)项:“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限措施减轻或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10倍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当事人在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之后一直没有生产、销售,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调查,且所生产该批500包不合格老坛卜辣椒至调查立案时都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研究决定,1、没收其生产的不合格老坛卜辣椒500包;2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账号:8401180000000001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走进洞口下载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罚决定信息)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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